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處。
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查和掌握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存量及變化情況,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逐級上報,并建立專門檔案。
糧油倉儲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由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予以適當獎勵。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及獎勵、補助的依據。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力、嚴重危害糧食收儲供應安全的地區和單位,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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