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先秦時期我國就意識到建立倉儲制度對于救荒賑濟的重要性。《禮記》載:“國無九年之蓄, 曰不足;無六年之蓄, 曰急;無三年之蓄, 曰國非其國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 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 雖有兇旱水溢, 民無菜色。”[1]173宋朝是一個災害高發的時期, 政府和民間都很重視倉儲的建立, 設置了類型繁多的倉儲, 有明確記載的倉種多達10余種。每種倉儲的功能和管理方式各有不同, 但基本都具有防災救荒的作用。
宋朝的倉儲主要有4個特點:第一、全國性、規模大的倉庫, 大多創建于北宋時期, 地方性的倉庫則多建于南宋時期。其中, 全國性的倉庫, 例如常平倉、惠民倉、廣惠倉、義倉、社倉等都創建于北宋時期, 南宋時期建立的全國性倉庫只有豐儲倉。地方性的倉庫, 如賑糶倉、平糴倉、平止倉、平糶倉、平濟倉、續惠倉、永利倉等都創立于南宋時期;第二、幾乎所有倉庫的籌集管理方式皆為官籌民辦。如平糴倉, 倉本取政府封樁庫錢;豐儲倉, 倉本源于各地上供之米所余之數;賑糶倉, 倉本來源為地方剩余經費;平止倉, 取之地方經費;平濟倉取地方結余;就連設置在鄉村的社倉、永利倉和續惠倉, 倉本也源于官府倉庫或政府稅收;第三、城市中設立倉儲的主要作用是調節市場糧價, 尤其是荒年和青黃不接時期的糧價。常平倉、惠民倉、廣惠倉等10余種建在城市中的倉儲, 有6種即主要在于調節市場糧價;第四、方式以賑貸賑糶為主, 少數倉儲甚至在特定情況下采取無償性的賑濟。
宋朝雖建立了種類繁多的倉儲, 但大部分“藏于州縣, 所恩不過市井惰游輩, 至于深山長谷, 力穡遠輸之民, 則雖饑餓致死而不能及也”[2]3721。只有少數幾種倉儲設置在鄉村, 即社倉、舉子倉、永利倉、續惠倉等。此外, 義倉雖建于城市, 但董煟認為其作用應該是賑濟鄉民, “令于民間散貯遠都, 擇人掌之, 如社倉之法, 今輸于州縣非也”[3]食貨六二。而且“義倉以賑濟, 不足則勸分于有力之家。”[4]乾德三年三月, 詔:“比置義倉, 以備兇歲, 若上言待報, 則恐乖軫恤。自今人戶欲借義倉粟充種、食, 委本縣具災傷人戶申州, 州司即與處分, 計戶賑貸, 然后以聞。”[3]食貨五三勸分和賑貸主要為鄉村所實施的救荒政策, 加之義倉倉本來源于鄉村的夏秋稅, 收益者主要為鄉村居民, 故這里將其劃為鄉村救荒機構。參見宋代鄉村倉儲表。
但《宋史》記載“諸鄉社倉自 (魏) 掞之始”。紹興二十年“依古社倉法, 請官米以貸民, 至冬取之以納于倉。部使者素敬掞之, 捐米千余斛假之, 歲歲斂散如常, 民賴以濟”[5]13468。其實, 早在北宋時期, 已有社倉出現, 只是在個別地方建立, 并未推廣。神宗時, 陳留縣知縣蘇涓曾建議“領畿邑, 謹為天下倡, 勸百姓置義倉, 以備水旱”;“村中有社, 社中有倉, 倉置守者, 耆為輸納, 縣為籍記”[6]卷184食貨·熙寧修復社倉。到南宋時期, 社倉的推廣有賴于朱熹等人的努力。乾道四年, 朱熹“得常平倉米六百石賑貸”“始作社倉于崇安縣之開耀鄉, 使貧民歲以中夏受粟于倉, 冬則加息什二以嘗 (償) , 歲小不收, 則弛其息之半, 大祲, 則盡弛之。期以數年, 子什其母, 則惠足以廣而息可遂捐以予民矣。行之累年, 人以為便”[7]卷80建昌軍南城縣吳氏社倉記。淳熙八年, 朱熹向宋孝宗呈請《社倉事目》, “詔行社倉法于諸郡”。
宋朝的義倉承于隋唐, 始建于宋太祖建隆四年。建倉的目的在于“貯以備兇歉”。由于官員意見不一、倉本拮據、運行管理腐敗等原因, 宋朝的義倉時廢時立。乾德四年, 宋太祖詔曰:“諸州義倉, 用振 (賑) 乏絕, 頗聞重疊輸送, 未免勞煩, 宜罷之。”[8]慶歷元年, 宋仁宗采納王琪意見恢復義倉, 但在慶歷五年又下詔廢除義倉。熙寧十年, 神宗下詔復立義倉, 由開封府附近開始, 后推行至川陜4路, 元豐二年又罷。紹圣元年, 全國恢復義倉, 宣和六年, 又廢義倉。到南宋時期, 義倉較北宋時期穩定, 但其管理和功能卻有了很大的變化, 幾乎納入常平倉的管理和支配之下。
舉子倉創辦后, “凡貧不能舉其子者, 以書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 官給之米, 而使舉其子, 所全活甚眾”[9]卷71。慶元元年, 政府“將建、劍、汀、邵4州沒官田產免行出鬻, 以給助民間舉子之費”[3]食貨六一。此后, 舉子倉在南方逐步推廣開來。
永利倉為一座地方倉庫, “浦城縣遷陽鎮永利倉者, 故提舉常平公事黃侯某之所為也……行之累年, 近村之民, 頗賴其利”[7]卷80浦城縣永利倉記。后因兵亂而廢, 知縣事王君鉛本欲復修無果, 后知縣事括蒼鮑君得以復立此倉, “營度故壤, 筑倉若干楹, 不日告成, 略如舊制, 遂移縣庾之粟若干斛以隸焉……蓋凡貸之所及者, 某里某都之人, 固皆有以望于其后而無復兇年之慮矣”[7]卷80, 浦城縣永利倉記。
后因為“命巨室更張糶糴之事, 歲久弊生, 惡其害民……規約不備, 一二年之間至無圭撮可糶, 民甚病焉”[10]卷4永州續惠倉記。其后由永州知州季晞顏在高斯得的幫助下復修該倉, 更名續惠倉。為使此倉能長久持續, 季晞顏建立抵當庫, “積其贏以補糴本之耗”。
社倉和舉子倉由“本鄉土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和地方官員共同管理。義倉是為救荒所置, 由官方管理。永利倉由地方官員管理, “鎮官兼董其事”。均惠、續惠倉最初交由巨室管理, 復修后, “官自司其斂散, 度地于麗譙之北, 左庫右倉, 名郡僚二人共主之, 一歲而代”[10]卷4永州續惠倉記。
魏掞之在建寧府建陽縣長灘設倉, “乃請于本路提舉常平公事袁侯復一, 得米千六百斛以貸民, 至冬而取, 遂置倉於長灘鋪”[7]卷79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宋史》亦記載魏掞之“請官米以貸民, 至冬取之以納于倉。部使者素敬掞之, 捐米千余斛假之, 歲歲斂散如常, 民賴以濟”[5]13468。朱熹推廣的社倉之法“州縣量支常平米斛……收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數, 即送元 (原) 米還官, 卻將息米斂散, 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 息米及數, 亦當撥還。如有鄉土風俗不同者, 更許隨宜立約, 申官遵守, 實為久遠之利”[7]。社倉的管理較為靈活, 倉本來源有二, 其一借于常平倉, 此為主要來源;其二為地方鄉紳富家的“私谷”。朱熹推廣的社倉“其規模大略仿元履, 獨歲貸收息為小異”。當所獲息米積累到一定數量, 則歸還支借之米, 之后用息米作為倉本。
義倉是為救荒所置, 倉本源于稅收, “自今官中所收二稅, 每石別輸一斗”[3], 災荒發生時, 直接賑濟給災民。紹興六年, 由于旱災春饑, “嘗許借常平、義倉米, 又常令州縣賑糶”[3]食貨五七。紹興二十八年, 宋高宗言:“常平、義倉米, 所以待旱之變, 緩急賑貸所不可闕。”[3]食貨六二由此可見, 義倉也出現了賑糶、賑貸等救助形式。
舉子倉的倉本來自國家常平倉、舉子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贈, 救濟辦法是“遇民戶生產, 人給米一石”。
永利倉, 倉本最初出于常平倉, 后取于縣倉和地方自籌資金。“歲時斂散以賑貧乏, 且使鎮官兼董其事。”“夏發以貸, 冬斂以藏, 一以淳熙某年社倉制敕從事。”[7]卷80浦城縣永利倉記
均惠、續惠倉, 倉本最初源于“積郡計之贏”, 后季晞顏復修此倉, 用富人抵罪的贖金和平日所積累的資本建立平價抵當庫, 將抵當庫的盈余作為賑糶補貼。“頃受公賜 (得米二千斛) 市之得錢四千三百余緡……吾將以其四千糴二千斛, 余以創抵當庫, 名之曰平質, 薄其息以利貧弱之民, 積其贏以補糴本之耗。”[10]卷4永州續惠倉記運行辦法為“及其糴也, 計庫息之多寡以定米價之高下, 米升為錢二十, 庫息登二百緡, 則升可損其一, 倍焉則損其二, 庫息愈豐, 則糶直愈下”。
宋朝的倉儲大多建于城市及近畿, 鄉村受惠有限。社倉為彌補此而生, 功能較為全面, 主要是紆民之急, 賑濟鄉民, 以備兇荒, 抑制鄉村中的高利貸。義倉專司賑濟災荒, 舉子倉專司救濟因貧困生子不舉者, 永利倉和均惠、續惠倉均為救濟貧困和在青黃不接及饑荒發生時用于賑貸、賑糶。
鄉村的倉儲因其地理位置和受惠人群與城市不同, 從司轄機構到管理運行, 都形成了自身的特點。主要特點有二:其一官督民辦, 民間力量有更多的涉入;其二通常以賑貸賑糶為主, 賑濟較少。
盡管很多倉儲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弊端叢生, 特別是后期疏于管理, 救荒效果大打折扣, 但在鄉村, 這些倉儲的設置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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